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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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63號聲請人 彭德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001│ 詹鄭群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國101年4月30日│新台幣21,560元│HC0000000│││││新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