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90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周黃春蘭 為返還擔保金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任一項之文件,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證明文件(係指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
生、供擔保人之本案勝訴確定、或供擔保人就受擔保利益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㈡相對人周黃春蘭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之同意書及其印鑑
證明正本(按聲請人所提出之同意書上之相對人印文需與上開文件上之印文相符)。
㈢訴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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