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轉讓股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97號原告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被告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誠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被告聯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紅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轉讓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曾紅琴為被告聯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聯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4年7月20日由 林鴻翔 變更為曾紅琴,有被告聯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被告聯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紅琴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 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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