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1號抗告人 魏高明
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7日本院所為104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迴避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6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方祥鴻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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