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5號抗告人 葉南儀 上列抗告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3日本院所為抗告駁回之裁定再為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所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本院104年基簡字第320號),其訴之聲明為:分配表序號3之2,400元應調為0元,序號8之7,981元應調為0元,兩項合計之訴訟標的金額僅10,381元。有原審之民事補正狀在卷可稽,其訴訟標的之金額,並未逾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金額150萬元,依前揭規定,對第二審法院之抗告,不能再為抗告。抗告人對不能再為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則依前揭規定,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翠芬
法官陳賢德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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