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1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起元 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郭**之完整姓名,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所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建號81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三、相對人郭起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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