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84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思佳鄭朝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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