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8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向圓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03,894元│99年6月25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