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56號聲請人 曾正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周瑞楠┌───────────────────────────────────────┐│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內湖碧湖郵局│台北北門郵局│100年12月12│15萬1,119元│J0000000│││ 林亮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