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40號上訴人 尋仲齡
之1被上訴人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 律師
陳宜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