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13號原告 黃國倉
黃英杰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被告 王興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國倉新臺幣(下
同)883,3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8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黃英杰473,03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73,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黃國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㈠所示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原告黃英杰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㈡所示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