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繼光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繼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繼光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0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493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0年1月22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