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91號聲請人 黃一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惠霞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9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統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1-Z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統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1-Z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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