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71號原告 劉秀治陳建春 之繼承人)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李依倫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而由債務人為原告時,則應以因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原告即債務人主張應剔除被告即債權人所分配之金額,分別為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55,052元(計算式:974,976+880,076=1,855,05
2)、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67,728元、被告李依倫4,675,260元(即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度司執字第37418號108年5月23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次序11、12、13、14),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即7,298,040元(計算式:1,855,052+767,728+4,675,260=7,298,0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2,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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