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字第80號原告甲○○
丁○○乙○○丙○○被告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卓穎毓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