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335號原告郁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私立科劍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