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80號聲請人安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全 代理人 李宥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貳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2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9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9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莊正彬附表:
┌────────────────────────────────────────────────────────┐│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8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00科技股份有│安全動力股│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00元│00年00月00日│0000000││││限公司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00分││││││││││行││││││├──┼──────┼─────┼─────┼──────┼────────┼───────┼──────┼───┤│002│00科技股份有│安全動力股│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0元│00年00月00日│0000000││││限公司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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