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六交簡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六交簡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凱晴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867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許凱晴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1行「抽血檢出其血液酒精濃度達212mg/dl」應補充更正為「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212mg/dL(即百分之0.212【計算式:
212mg/dL除以1000】,換算成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約達每公升
1.06毫克【計算式:212mg/dL除以200】)」,及證據欄增列「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1紙」外,其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投簡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酌予加重其刑。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漏未論以累犯,應予補充。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漠視自身安危及公眾用路人之安全,酒後騎車上路,且因酒後注意力降低,不慎自摔倒地,對道路交通安全產生已實際危險,且測得之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212mg/dl,高於法定標準值甚多之酒醉程度,可見其漠視法律禁止酒後駕車之誡命,輕忽自身與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然慮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年27歲,現無業,經濟狀況勉持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後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嘉杏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867號被告許凱晴女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
000號居雲林縣○○市○○○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凱晴於民國109年5月8日晚間11時許起至翌(9)日凌晨4時許止,在雲林縣○○市○○路00號3樓樂園PUB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旋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109年5月9日凌晨4時38分許,行經雲林縣○○市鎮○路00號前時,因其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降低,擦撞停放該處路旁 劉正希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受傷,經送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救治,於同年月9日凌晨5時17分許,抽血檢出其血液酒精濃度達212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6毫克。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凱晴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劉正希證述明確,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檢察官吳文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俊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