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蔡明珠 即漢魁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參照院解字第2776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76593號清償債務事件,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惟聲請人已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鈞院受理,前開執行事件已扣押聲請人於第3人安泰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之存款債權,並已核發支付轉給命令,如由執行法院將款項交付相對人,相對人必將拒絕返還而勢難回復原狀,爰願供擔保聲請法院裁定至前揭訴訟案件確定止停止強制執行之程序等情。
三、經查,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6593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已於民國99年5月17日終結,並將執行債權人即本案相對人可得案款新台幣712,487元撥入本院99年度司執全助字第71號案件假扣押中,業經本院調閱前揭執行案件查核屬實,且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5月17日桃院永98司執柏字第76593號函影本附卷可稽,是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6593號清償債務事件已執行終結,依前揭說明,自無從停止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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