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淑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陳明所提出之聲請,並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芝儀附表:
一、聲請人自九十六年六月不能清償債務時起至陳報日止剩餘債務總額及積欠各債權銀行個別債務金額為何?
二、聲請人及配偶 劉德全 於九十四、五年間共同從事「階梯經銷商」營業活動之確實名稱、內容、起訖時間、每月及每年平均收入(包括營業額、毛利、淨利)各為何?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
三、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聲請人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提出聲請人盧列勞保費、健保費、民間保險費、醫療費、交通費、生活雜支費用、有線電視費、上網費、室話費、手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膳食費、房租租金、子女教育費、子女交通費、長女手機費與晚餐費等必要生活支出之計算表(請依聲請狀所附資料詳細計算實際支出金額),並說明:①所列勞、健保費是否包括子女之勞、健保費,如是,其每月金額及應分擔金額各為何?②民間保險費支出之必要性;③每月支出交通費何以包括交通罰鍰?④生活雜支費用之內容、細目為何?⑤市話費、手機費是否為職業或營業所必須?何以分別高達每月一千三百八十五元、四百八十四元?⑥長女手機費為何為生活必要支出?⑦有線電視、上網費、室話費、水費、電費、瓦斯費、膳食費、子女教育費、子女交通費、長女手機費與晚餐費均係全家生活費用,為何僅由聲請人單獨負擔?
五、提出聲請人實際支出母親 王林筵 、子女 劉雨彗劉耘華 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陳報王林筵、劉雨彗、劉耘華之共同扶養人及各人應分擔比例,另請提出王林筵、劉雨彗、劉耘華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九十六、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勿以影本代替)、各類存款存摺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六、聲請人之配偶劉德全現職、收入為何?其前於九十五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成立之協商是否仍在履行?請提出前開協商協議書、劉德全之在職證明、所得證明、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九十六、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勿以影本代替)、各類存款存摺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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