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6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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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6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秉霖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蔡秉霖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蔡秉霖於民國100年5月起,在址設新北市○○區○○○路○段○○巷○○○號之永煜肉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煜公司)擔任業務司機,負責向客戶店家配送貨品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蔡秉霖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2年3、4月間,向部分客戶店家收取貨款後,即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而屬永煜公司所有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8萬元予以侵占入己得逞,嗣經永煜公司會計 周妘珊 發現前情後,要求蔡秉霖返還上開侵占貨款,蔡秉霖遂交付發票人為赤宴燒肉館即 張華宸 ,面額分別為18萬元(支票號碼IC0000
000號)、40萬元(支票號碼IC0000000號)之支票2紙予永煜公司,俾供擔保清償所侵占之款項,永煜公司因而同意其繼續留任原職工作。然蔡秉霖竟仍不知悔改,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同年6、7月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店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復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而屬永煜公司所有之貨款合計543,708元予以侵占入己得逞,嗣經永煜公司核對帳務察覺有異,且蔡秉霖所交付之前揭支票亦無法兌現,始悉上情。
二、案經永煜公司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秉霖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秉霖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國春、周妘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證述均相合,並有告訴人永煜公司之單月銷貨金額明細表及銷貨憑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蔡秉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共2次)。又被告分別於102年3、4月間及同年6、
7月間之各期間內,利用擔任告訴人永煜公司業務司機而得以收取貨款之機會,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各係於密接之時地先後為之,侵害法益復皆相同,是其在各期間內所為之侵占行為獨立性甚為薄弱,應認各屬接續犯而分別僅論以一罪。再被告所為前揭2次業務侵占犯行,中間已間隔10
2年5月結算交付貨款予告訴人之時點而可相互辨明,且被告係於102年3、4月間之業務侵占情事遭發現,並同意交付支票俾供擔保清償所侵占之款項後,始復於同年6、7月間再為業務侵占犯行,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供稱:102年6、7月間會再挪用公司款項,是真的因為款項軋不過來,不是在開票給公司會計時,就還會想要繼續侵占等語明確,足認其前揭各次侵占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其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款項金額,暨其於犯後尚知坦認全部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尚待按期履行,有和解契約書等件存卷可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驊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銷貨日期│客戶店家名稱│侵占貨款金額│├──┼─────┼───────────────────┼──────┤│1│102年6月│田季-京華(永臣有限公司)│3,400元│├──┼─────┼───────────────────┼──────┤│2│102年6月│漁民食堂│9,572元│├──┼─────┼───────────────────┼──────┤│3│102年6月│好樂事餐廳│39,422元│├──┼─────┼───────────────────┼──────┤│4│102年6月│ 林口鼎 涮涮鍋(鮮鍋蓋小吃店)│10,150元│├──┼─────┼───────────────────┼──────┤│5│102年6月│大小鐵板燒(大小小吃店)│38,109元│├──┼─────┼───────────────────┼──────┤│6│102年6月│金稻子涮涮鍋│12,950元│├──┼─────┼───────────────────┼──────┤│7│102年6月│ 老媽 火鍋│14,512元│├──┼─────┼───────────────────┼──────┤│8│102年6月│天香回味-復北店(力香商行)│15,673元│├──┼─────┼───────────────────┼──────┤│9│102年6月│漁和日式涮涮鍋│2,669元│├──┼─────┼───────────────────┼──────┤│10│102年6月│Roof(至膳有限公司)│5,388元│├──┼─────┼───────────────────┼──────┤│11│102年6月│ 作田 (作田家有限公司)│23,532元│├──┼─────┼───────────────────┼──────┤│12│102年6月│赤宴燒烤│11,105元│├──┼─────┼───────────────────┼──────┤│13│102年6月│爵色│2,821元│├──┼─────┼───────────────────┼──────┤│14│102年6月│酌燒燒烤│14,288元│├──┼─────┼───────────────────┼──────┤│15│102年7月│赤宴燒烤│33,325元│├──┼─────┼───────────────────┼──────┤│16│102年7月│羊小膝餐廳│3,887元│├──┼─────┼───────────────────┼──────┤│17│102年7月│寧記麻辣(辣博士小吃店)│6,100元│├──┼─────┼───────────────────┼──────┤│18│102年7月│漁民食堂│8,223元│├──┼─────┼───────────────────┼──────┤│19│102年7月│好事樂餐廳│50,280元│├──┼─────┼───────────────────┼──────┤│20│102年7月│爵色餐飲│10,001元│├──┼─────┼───────────────────┼──────┤│21│102年7月│Roof(至膳有限公司)│47,458元│├──┼─────┼───────────────────┼──────┤│22│102年7月│漁和日式涮涮鍋│4,301元│├──┼─────┼───────────────────┼──────┤│23│102年7月│天香回味-復北店(力香商行)│9,080元│├──┼─────┼───────────────────┼──────┤│24│102年7月│老媽火鍋│24,357元│├──┼─────┼───────────────────┼──────┤│25│102年7月│好樂賓餐廳│3,470元│├──┼─────┼───────────────────┼──────┤│26│102年7月│錢城涮涮鍋│72,906元│├──┼─────┼───────────────────┼──────┤│27│102年7月│金稻子涮涮鍋│9,052元│├──┼─────┼───────────────────┼──────┤│28│102年7月│酌燒燒烤│12,633元│├──┼─────┼───────────────────┼──────┤│29│102年7月│築地鮮魚-重慶南路店(海利旺有限公司)│3,000元│├──┼─────┼───────────────────┼──────┤│30│102年7月│林口鼎涮涮鍋(鮮鍋蓋小吃店)│8,104元│├──┼─────┼───────────────────┼──────┤│31│102年7月│鴻疆石新疆餐食燒│33,940元│├──┴─────┴───────────────────┴──────┤│總計:543,7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