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小字第392號

原告 陳明龍

被告 邱甬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點4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柳營簡易庭法 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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