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69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及甲○○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柒萬柒仟參佰零陸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