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補字第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城補字第33號原告 孫遠 照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小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書記官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