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債權人玄通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補正聲請狀所載支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提出退票理由書影本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