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就法律上同一案件移送併辦,故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4月3日下午2時整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