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126號、第1293號、第150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之父兄多年前均已往生,而與母親相依為命,今其弟亦不知去向,被告復沾染毒品不孝,使其母傷心,被告在押期間深感後悔,希能返家打理家中事務,再接受裁判執行,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聲請意旨所述被告之家庭狀況部分係屬被告之個人因素,亦非不能請他人代為處理之事項,並非應准予停止羈押之理由。從而,本院認為被告甲○○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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