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 蔡維真 律師相對人 鄭福城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複代理人 陳秀麗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桃園簡易庭一○六年度桃勞簡字第二四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民國一○六年十月十六日、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五日、民國一○七年三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為106年度桃勞簡字第24號案件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上訴案號為本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為確認原審時證人證詞之可信性,及其內容之正確性,爰聲請許可就本院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24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如主文所示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明瞭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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