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60號原告 潘天龍 訴訟代理人 廖涵樸 律師被告 潘春生 被告 潘欽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就新北市○○區○○段○○○○○○○○○○○○號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21200元/㎡×920.05㎡×1/4+104000元/㎡×
345.48㎡×1/4+104000元/㎡×48.27㎡×1/4=00000000元);惟就新北市○○區○○段○○○○○號建物部分,原告雖提出課稅現值,然查,課稅現值究非市價,本院無法核定上開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上開建物之交易價值,再加計上開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請扣除已繳34066元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表:
┌───────┬───────┬────────┬────┐│土地/建物│107年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交易價值││部分│├───────┼───────┼────────┼────┤│新北市新莊區│21200元/㎡│920.05㎡│1/4││雙鳳段283地號││││├───────┼───────┼────────┼────┤│新北市新莊區│104000元/㎡│345.48㎡│1/4││雙鳳段295地號││││├───────┼───────┼────────┼────┤│新北市新莊區│104000元/㎡│48.27㎡│1/4││雙鳳段306地號││││├───────┼───────┼────────┼────┤│新北市新莊區│請原告陳報起訴│總面積464.25㎡│1/3││雙鳳段1272建號│時之交易價值│層次面積15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