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 蔡竹根 (即祭祀公業蔡儒派下員證明申報人)代理人 林家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五郎 等人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51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51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以利確認開庭陳述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51號確認派下權事件之當事人(該案經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42號審理中),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聲請人已敘明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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