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告 林浚銘
林泰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齊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所聲請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3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林浚銘新臺幣(下同)1,968,000元、原告林泰興1,8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原告林浚銘20,503元、原告林泰興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李慧慧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