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09號原告 黃義棠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銘哲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4,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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