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6號上訴人即原告鉦凱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