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11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楊良信
債務人 吳鴻興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段000號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10,60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