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孔素鶯
宋美皇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爕珍 、 賴世銘 、 楊子毅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就坐落
屏東縣○○鎮○○○段○○○○號、面積665.22平方公尺之土地有
通行權存在。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00元,
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則原告請求通行之土地價額應
為1,130,874元(計算式:1,700元/平方公尺×665.22平方公
尺=1,130,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