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賴雨秀
債務人 鍾月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43,412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7,341,522元,違約金1,633,726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