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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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成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3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成風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成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105.04.20」應更正為「105.05.05」),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嘉簡字第636號、第86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一日│├────────┼──────────┼──────────┤│││105年04月11日14時48││犯罪日期│105年03月03日或04日│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74│署105年度毒偵字第647│││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636號│105年度嘉簡字第8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5月05日│105年06月2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636號│105年度嘉簡字第863號││判決│││││├────┼──────────┼──────────┤││判決│105年05月26日│105年07月26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5年度執字第2453│署105年度執字第3500│││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