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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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8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葉明樺 (兼 游佳麗 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鈺菁 (即游佳麗之繼承人)債務人 游立賢 (即游佳麗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葉鈺菁(即游佳麗之繼承人)、游立賢(即游佳麗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佳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葉明樺(兼游佳麗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