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七三五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甲○○
丁○○丙○○兼右三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住同右
右四人送達住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戊○○(女,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証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