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9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欣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参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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