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古坑鄉麻園村9鄰麻園17號),於97年2月23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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