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48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與地址(系爭貨車車號:00-0000之車主為王棖即豪富家具行非聲請人名義;若聲請人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汽車買賣合約書之買主為 魏朝旺 而非乙○○)。
三、請釋明對相對人乙○○請求之給付依據。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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