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88號

聲請人 許志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美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美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相對人之送達地址。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各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所載之日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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