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俊傑(原名黃太裕、李太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78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

法官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