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60號

上訴人 何濤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被上訴人 江玉珍 (即 何宗文 之承受訴訟人)

何憬 (即何宗文之承受訴訟人)

何東 (即何宗文之承受訴訟人)

何艷 (即何宗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因有繼承人間祖籍與親屬關係等事實尚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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