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60號
上訴人 何濤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何憬 (即何宗文之承受訴訟人)
何東 (即何宗文之承受訴訟人)
何艷 (即何宗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因有繼承人間祖籍與親屬關係等事實尚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