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6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美蓉
歐陽家特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3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2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2人於上開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人2人均於108年5月9日收受上開裁定正本,上訴人2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