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18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1821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黃沛文書記官蕭永同調解委員曾秀雄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調解委員曾秀雄.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7月10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陳俐嫺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