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7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9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524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如下:乙○○於民國91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有期徒刑部分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6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時間、地點,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嗣於99年1月25日18時30分,其又進入國立中興大學校園內四處觀望,適遇警攔檢時,即於如附表所示各竊盜犯行,均未經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發覺前,主動向警員(含其後借提訊問之警員)供出如附表所示各次竊盜犯行,均向警方自首而受裁判。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本院審理時認罪之自白。
(二)被害人癸○○、子○○、戊○○、甲○○、庚○○、丁○○、辛○○、丙○○、己○○及證人 王勝男 於警詢中之指證。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
三、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9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部分,為相同事實之同一案件,具有單純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
四、查被告乙○○於91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有期徒刑部分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6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9罪,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均加重其刑。另查被告係於99年1月25日18時30分,其又進入國立中興大學校園內四處觀望,適遇警攔檢,即於如附表所示各竊盜犯行,均未經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發覺前,主動向警員(含其後借提訊問之警員)供出如附表所示各次竊盜犯行,向警方自首而受裁判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其警詢筆錄及警員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是被告如附表所示9次竊盜犯行,均合於自首規定,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均先加重再減輕之。
五、至公訴意旨雖請求對被告併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等語。惟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而係刑罰之補充制度。且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雙軌制,要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強化其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乃至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查被告固有上開前科,且於出監後復犯本案竊盜遭追訴處罰,素行固有不佳,然審酌被告係主動自首供出本案9件竊盜犯行,頗具悔意,綜核被告所表現之危險性、對其未來之期待性及比例原則等情以觀,足認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所定應執行之刑(屬長期自由期),與其犯行之處罰已屬相當,並足收儆懲之效,尚無併予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所處罪刑│備註│├──┼─────┼─────┼───┼───────────┼─────┼──┤│1│98年11月9│臺中市南區│癸○○│乙○○侵入該研究室內,│乙○○犯竊│自首│││日13時前之│國光路250││徒手竊取癸○○所有ACER│盜罪,累犯││││同日某時│號國立中興││廠牌、ZG5型(序號:LUS0│,處有期徒│││││大學森林系││00000000000B8F2547)之│刑伍月。│││││木材化學研││筆記型電腦1台得手。││││││究室│││││├──┼─────┼─────┼───┼───────────┼─────┼──┤│2│98年12月8│同上│子○○│乙○○侵入該研究室內,│乙○○犯竊│自首│││日15時10分│││徒手竊取子○○所有HP廠│盜罪,累犯││││前之同日某│││牌、DV3-2026TX/VA632PA│,處有期徒││││時│││型(序號:CND93240KG)之│刑伍月。│││││││筆記型電腦1台得手。│││├──┼─────┼─────┼───┼───────────┼─────┼──┤│3│98年12月11│臺中市南區│戊○○│乙○○侵入該實驗室內,│乙○○犯竊│自首│││日8時13分│國光路250││徒手竊取戊○○所有華碩│盜罪,累犯││││起至同日8│號國立中興││廠牌、F6型、白色筆記型│,處有期徒││││時22分間某│大學動物科││電腦1台【含SD記憶卡1張│刑伍月。││││時│學系大樓實││,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驗室││30600元】得手。│││├──┼─────┼─────┼───┼───────────┼─────┼──┤│4│同上│臺中市南區│甲○○│乙○○侵入該研究室內,│乙○○犯竊│自首││││國光路250││徒手竊取甲○○所有ACER│盜罪,累犯│││││號國立中興││廠牌、TRAVELMATE4000型│,處有期徒│││││大學動物科││之筆記型電腦1台(價值約│刑伍月。│││││學系大樓30││10000元)得手。││││││1研究室│││││├──┼─────┼─────┼───┼───────────┼─────┼──┤│5│98年12月30│臺中市南區│庚○○│乙○○侵入該教室內,徒│乙○○犯竊│自首│││日11時許│國光路250││手竊取庚○○所有HP牌藍│盜罪,累犯│││││號國立中興││黑色背包1個(內有COMPA│,處有期徒│││││大學舊土木││Q廠牌、HSTNN-W34C型之│刑伍月。│││││館1樓XC08││筆記型電腦1台,價值約2││││││教室││9000元)得手。│││├──┼─────┼─────┼───┼───────────┼─────┼──┤│6│99年1月4日│臺中市南區│丁○○│乙○○侵入該研究室內,│乙○○犯竊│自首│││16時45分前│國光路250││徒手竊取丁○○所有HTC│盜罪,累犯││││之同日某時│號國立中興││廠牌、TOUCH型,墨綠色│,處有期徒│││││大學水土保││手機1支(約價值8000元)│刑伍月。│││││持學系一館││得手。││││││2樓222研究││││││││室│││││├──┼─────┼─────┼───┼───────────┼─────┼──┤│7│同上│同上│辛○○│乙○○侵入該研究室內,│乙○○犯竊│自首││││││徒手竊取辛○○所有MIIO│盜罪,累犯│││││││廠牌,A700型之PDA手機│,處有期徒│││││││1支(價值約23000元)及黑│刑伍月。│││││││色皮包1個(內有3000元及││││││││健保卡、國民身分證、中││││││││興大學教職員證、汽車駕││││││││照、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富邦銀行信用卡各1張││││││││、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2││││││││張等物)得手。│││├──┼─────┼─────┼───┼───────────┼─────┼──┤│8│99年1月14│臺中市南區│丙○○│乙○○侵入該休息室內,│乙○○犯竊│自首│││日11時37│國光路250││徒手竊取丙○○所有白色│盜罪,累犯││││分│號國立中興││皮包1個(內有2300元、國│,處有期徒│││││大學農環大││民身分證、機車駕照、行│刑伍月。│││││樓4樓研究││照、健保卡、郵局提款卡││││││生休息室(4││、兆豐銀行金融卡各1張)││││││D07)││得手。│││├──┼─────┼─────┼───┼───────────┼─────┼──┤│9│99年1月22│臺中市南區│己○○│乙○○侵入該處,徒手竊│乙○○犯竊│自首│││日15時許│國光路250││取己○○所有ACER廠牌、│盜罪,累犯│││││號國立中興││Aspire5593NWXMIi型之筆│,處有期徒│││││大學作物科││記型電腦1台得手。│刑伍月。│││││學大樓園藝││││││││系3樓H3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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