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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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小包(合計毛重伍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旋又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在外。
保護管束期間復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之事項,而經本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戒治期滿,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四小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編號│品名│數量│毛重│查獲機關│備註│├──┼─────┼─────┼──────┼──────┼──────┤│一│安非他命│三小包│合計三點八公│桃園縣警察局│八十七年度保│││││克││管字第一九八│││││││三號│├──┼─────┼─────┼──────┼──────┼──────┤│二│安非他命│一小包│一點四公克│臺灣桃園看守│八十七年度保││││││所龍潭女所│管字第五七0│││││││九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