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大漢汽車服務廠間請求履行勞動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零八萬元,依民事訴訟法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一千六百九十二元,茲依同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應補正載有訴之聲明、事實、理由、法律依據、證物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